康隆达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29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9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2024年1月31日,浙江康隆达特种防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13,500万元到-9,200万元。2024年4月13日,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业绩预告更正公告》,预计 2023年度实现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1,000万元到-16,000万元。公司业绩预告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更正不及时。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
第三条规定。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家地、财务总监王春英、董事会秘书唐倩违
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四条、第五十一条
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
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而在此之前,2024年1月30日,康隆达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二、康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三、康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证监局拟决定:1、对康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2、对张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150万元罚款;作为康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处以60万元、9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300万元罚款。 3、对陈给予警告,作为康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40万元、6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10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康隆达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1日之间买入603665康隆达,且在2021年8月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康隆达违规依据:
2022年10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及公司原董事长张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5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6号)。
2023年10月24日,康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5号)。
2024 年 1 月 30 日,康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