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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海越最新索赔范围,收浙江监管局措施决定书公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25日|分类:海关商检 |114人看过

ST海越最新索赔消息:

2024 年 5 月 24 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王彬、曾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84 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2024 年 4 月 20 日海越能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 海越或公司)披露的 2023 年年度报告和《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事项及整改情况的提示性公告》显示:2023 年度,公司控股股东铜川汇能鑫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能鑫)及其关联方通过供应商拆借资金至关联方形成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23 年期末仍存在占用资金余额。2024 年 5 月 14 日,公司披露《关于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的进展公告》,2023 年期末占用资金余额已归还。*ST海越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监局决定对*ST海越、汇能鑫、王、曾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而在此之前,2022年11月22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海越能源违法事实如下: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规定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ST海越投资者可以参照索赔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600387海越能源,且在2023年5月5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3年4月29日至2024年4月19日之间买入600387海越能源,且在2024年4月2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ST海越违规依据:

2021年12月16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

2022年9月5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

2022年11月11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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