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17日,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发布《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公告中显示:
1、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于2024年5月14日、2024年5月15日、2024年5月16日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跌幅偏离值累计超过12%。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属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
2、公司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 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认定,公司目前正在进行整改。经公司自查,截止本公告披露日,除了上述监管措施涉及的相关事项外,公司不存在影响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重大事项,不存在其他涉及公司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
3、相关风险提示:公司因2023年度北京大华国际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北京大华国际”)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2023年度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2条第(三)项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3年度北京大华国际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8.1条规定,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4、公司股票自2024年5月6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 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而在此之前,2024年4月29日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徐、刘、张、卢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
《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主要内容:1、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我局对你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30723959H)存在以下问题: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你公司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部分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的情形,导致你公司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项、《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
2、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督管理措施。你公司应强化依法合规意识,切实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规范运作,严禁通过关联交易形成资金占用。你公司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下一步,我局将根据正在开展的专项核查情况决定是否采取进一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龙宇股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603003龙宇股份,且在2024年5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龙宇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4月29日上海龙宇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及徐、刘、张、卢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