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泰化学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17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2024〕5号)、(〔2024〕6号)。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
为完成控股股东新疆中泰(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的营业收入目标,中泰化学及其控制的新疆蓝天石油化学物流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天通现代物流有限责任公司、青岛齐泰科技有限公司及中泰大佑物宇(上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等子公司通过将不具有控制权或实为代理人的业务按照总额法核算,2022年合计虚增 收入4,248,474,643.06元、虚增成本4,248,474,643.06元,分别占《2022年年度报告》 中披露的营业总收入及营业总成本的7.60%及7.75%。
(二)未及时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
年年度报告、2022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
中泰化学未在2021年、2022年定期报告及临时公告中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2021年、2022年,中泰化学及其子公司以预付款、退货款、代收代付运费等名义,直接或通过第三方公司与控股股东中泰集团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总发生额7,718,058,292.55元。 其中,2021年发生额2,153,912,371.55元,占2021年经审计净资产的8.54%;2022年发生额5,564,145,921.00元,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21.61%。截至目前,上述年度资金占用本金已归还。
(三)案涉公司债券及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披露的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相关债券募集说明书信息披露不准确
中泰化学分别于2023年3月、2023年8月公开发行“23新化01”“23新化
K1”公司 债券,共计募集11亿元。“23新化0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1月至9月财务报告数据,并在存续期披露了中泰化学2022年年度报告。“23新化K1”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中泰化学2021年及2022年的财务报告数据。
此外,中泰化学于2019年9月至2022年9月在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债务 融资工具存续期间,作为发行人披露了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中泰化学上述虚增收入、虚增成本及未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等行为,分别导致上述募集说明书所引用的相关财务报告数据不准确及债券存续期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
证监局决定:1、对中泰化学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500万元罚款; 2、对彭江玲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 3、对江军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4、对张清华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 5、对吕文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6、对丁永众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中泰化学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19日之间买入002092中泰化学,且在2024年3月2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中泰化学违规依据:
2024年3月20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0362024003号)。
2024年3月28日,2024年3月27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4〕3号)、(〔2024〕5号)。
2024年5月17日,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新疆证监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3号)、(〔2024〕5号)、(〔2024〕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