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宁物流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5月13日,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诉讼事项进展的公告》公告中显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已判决。、
2、上市公司子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原告。
3、涉案金额:案件1:被告深圳市新宁智能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智能”)向原告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间简称 “公司”)子公司佛山新粤宁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佛山新粤宁”)支付933,573.87元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 案件 2:被告深圳智能向原告公司子公司深圳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现代物流”)、深圳市新宁供应 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供应链”)、深圳市新宁物流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新宁”)、惠州市新宁现代物流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惠州新宁”)支付4,103,492.8元及相应逾期付款 损失。
4、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截止本公告披露日,上述诉讼案件的判决结果尚未生效,对公司本期或期后利润的影响尚存在不确定性,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生效判决结果为准。
而在此之前,2023年7月4日,公司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2015年8月至2021年12月,广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系新宁物流全资子公司,贵州亿程交通信息有限公司和重庆亿程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系广州亿程全资子公司。两家公司2018年合计虚增收入105,120,500.89元,占新宁物流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营业收入的10.06%。
证监局决定: 一、对河南新宁现代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二、对谭平江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新宁物流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4月25日至2022年12月30日间买入300013新宁物流,且在2022年12月31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新宁物流违规依据:
2022年12月30日,新宁物流发布公告称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02022027号)。
2023年4月27日,新宁物流收到江苏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23]5号)。
2023年7月4日,新宁物流收到江苏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