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宇股份案情最新进展,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年4月30日,603003龙宇股份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公司龙宇股份及其相关个人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收到上海监管局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具体问题和涉及的违规事实如下:
违规事实:
2022年及2023年上半年,龙宇股份存在大额关联交易未履行审议程序且未披露。部分贸易业务无商业实质,导致2022年年报、2023年半年报存在虚假记载。涉及个人:徐,刘,张,卢
法律后果:这些违规行为可能对投资者的决策造成误导,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和市场的公平性。受损的投资者可能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行动:龙宇股份索赔条件,龙宇股份索赔的时间:2023年4月27日至2024年4月29日之间买入603003龙宇股份,且在2024年5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关注此案件的后续进展,并考虑采取法律行动进行索赔。投资者可能需要通过律师或相关法律团队进行索赔登记。
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证威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表示,龙宇股份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错过索赔机会。
龙宇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4月30日,龙宇股份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徐、刘、张、卢于2024年4月29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编号:沪证监决〔2024〕175、176、177、178、179号)。
这一事件对于投资者而言非常重要,因为它涉及到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和投资者的权益保护。投资者应密切关注相关公告和法律建议,以便在法律规定的时限内采取适当的行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