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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锐德最新索赔消息,收青岛证监局警示函公告,索赔征集中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5月02日|分类:人身损害 |144人看过


特锐德最新索赔消息:

 2022年4月 29日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以下简称“《警示函》”)

《警示函》主要内容如下: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2021年12月17日,你公司对外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第一季度、2021 年半年度、2021年前三季度的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上述期间的调整事项对当期归属于母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影响金额 分别为-2,644.53万元、-8,675.65万元、-2,781.63万元、-2,971.01万元、3,129.80万元、584.72万元、1,002.28万元、1,262.17万元,调整金额占调整前净利润的比例 分别为10.51%、31.17%、15.54%、11.00%、18.09%、38.02%、46.58%、17.15%。 公司董事长于德翔,时任总经理宋国峰、屈东明,总经理周君,财务负责人杜波 对前期会计差错负有主要责任。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二条、 第三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三条、第四条的 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 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当督促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认真学习证券法律法规,提升上市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和会计信息质量,并在收到本 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特锐德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7年4月17日至2021年12月16日之间买入300001特锐德,且在2021年12月17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特锐德违规依据

2022年4月 29日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下发的《关于对青岛特锐德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于德翔、宋国峰、屈东明、周君、杜波 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2〕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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