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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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相股份最新索赔消息,发布关于实际控制人自愿承担未来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赔偿额的公告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29日|分类:人身损害 |87人看过

红相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近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实际控制人杨成先生出具的《自愿承担未来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赔偿额的承诺》,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稳定市场预期,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成先生自愿承担未来上市公司可能产生的一定民事赔偿额

相关承诺事项具体如下:

1、代承担金额:若公司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违法行为被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诉讼或其他形式的赔偿要求,且被人民法院判决或其他有 权机构确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杨成自愿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 机构确认的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金额中,替代公司向前述生效民事判决或 其他有权机构确定的权利人(下称“投资人”)承担8,000万元的金额。本人替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市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金额,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不再向上市公司追偿。

2、承担时点:前述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定的履行期限 之内,即杨成将在上市公司收到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的决定后,在 生效民事判决确定或其他有权机构作出决定的公司履约期限之内,将对应金额支 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或经上市公司确认的其他账户。

3、资金来源:杨成确保用于前述替代公司向投资人承担的民事赔偿金额均 系本人合法自筹资金。

4、履约保障:为担保本承诺事项的履行,杨成同意将所持公司的2,000万股股份质押给上市公司全资子公司厦门红相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质权 人”)。若杨成未按照本承诺第1点、第2点约定将相应款项支付至上市公司指定账户或其确认的其他账户,则质权人将依法处置该等股份,处置所获资金将直接 用于上市公司向投资人承担民事赔偿。杨成同意,配合质权人在本承诺函出具的15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应股份的质押登记手续。

5、除上述具体措施外,杨成后续将尽最大可能配合并支持上市公司履行未来可能的民事赔偿责任,以充分维护上市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

6、上述承诺一经做出,即不可撤销。

而在此之前,2024年4月3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经查明,红相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二、欺诈发行

(一)2019 年非公开发行股票构成欺诈发行 2017年11月20日,红相股份首次披露《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预案》。

(二)2020 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构成欺诈发行

(三)2020年申请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并募集配套资金公告发行

文件存在重大虚假记载

证监局拟决定:

1.对红相股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2,513万元罚款;

2.对杨成给予警告,并处以2,288万元罚款;

3.对何东武给予警告,并处以365万元罚款;

4.对吴章坤给予警告,并处以330万元罚款;

5.对廖雪林、马露萍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05万元罚款;

6.对李喜娇给予警告,并处以250万元罚款;

7.对张青、陈水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75万元罚款;

8.对吕坚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红相股份投资者参考索赔条件如下:

2018年3月30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300427红相股份、红相转债,且在2023年4月29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红相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2月27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杨成先生等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厦证监处罚字[2024]1 号)。

2024年4月3日,红相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1号)及《市场禁入决定书》([202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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