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圆股份案情最新进展: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
2024年4月20日,000546金圆股份发布《关于收到吉林证监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14号)。
金圆股份披露的相关公告称,公司于2023年10月至12月陆续向供应商支付原材料货款,同时控股股东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圆控股)向此供应商进行借款,已构成控股股东非经营性资金占用。针对前述事项,金圆股份未按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违反《证券法》规定的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的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法院认定为虚假陈述。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证威律师事务所谢保平律师表示,金圆股份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索赔。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不错过索赔机会。
金圆股份索赔条件,金圆股份索赔的时间
2023年10月31日至2024年4月19日之间买入000546金圆股份,且在2024年4月2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金圆股份违规依据
2024年4月20日,金圆股份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吉林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吉证监决[2024]1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