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越能源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19日,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向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提交了一批600387海越能源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这些投资者因海越能源虚假陈述行为造成损失,而将其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
而在此前,2022年11月22日,海越能源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查明,海越能源违法事实如下:海越能源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关联交易。
2020年2月25日、4月8日、4月9日,海越能源向海南承睦分别提供4,000万元、5,000万元、68,533.49万元;2020年4月9日、4月21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科赛分别提供36,000万元、24,000万元;2020年5月25日、5月26日,海越能源向海南禧越分别提供41,420万元、19,316.79万元。以上合计198,270.28万元,占海越能源《2020年半年度报告》记载的净资产绝对值63.19%。对于上述非经营性关联交易,海越能源未按照规定披露。截至2021年12月21日,上述资金已全部归还。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海越能源投资者可以参照索赔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任意一种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1、2020年2月27日至2021年4月29日之间买入600387海越能源,且在2021年4月30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2、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4月28日之间买入600387海越能源,且在2023年5月5日(含当日)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海越能源违规依据:
2021年12月16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证监立案字01120210014号]《立案告知书》。
2022年9月5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2)142号]。
2022年11月11日,海越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字(2022)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