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鑫药业最新索赔消息:
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8日收到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1号。
经查明,紫鑫药业及相关当事人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一、紫鑫药业2013年至2020年年报未按规定披露关联交易导致紫鑫药业对外披露的年报涉嫌存在重大遗漏;
二、2014年至2021年紫鑫药业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并以采购成本结转存货金额,导致对外披露的2014年至2021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及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往来2014年至2021年紫鑫药业涉嫌通过虚增在地林下参采购成本的方式虚增存货;
三、紫鑫药业通过舞弊方式虚增2017年、2018年收入和利润,导致2017年、2018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四、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为关联方违规担保事项;
五、紫鑫药业未按规定披露重大诉讼事项
证监会拟决定:
一、对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万元罚款;
二、对郭给予警告,处以1000万元罚款;
三、对张给予警告,处以450万元罚款;
四、对封给予警告,处以400万元罚款;
五、对栾给予警告,处以155万元罚款;
六、对张给予警告,处以100万元罚款;
七、对韩给予警告,处以80万元罚款;
八、对秦给予警告,处以75万元罚款;
九、对田给予警告,处以70万元罚款;
十、对孙给予警告,处以70万元罚款;
十一、对卢给予警告,处以60万元罚款;
十二、对郭给予警告,处以85万元罚款;
十三、对徐给予警告,处以20万元罚款;
十四、对钟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罚款;
十五、对贺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罚款;
十六、对李给予警告,处以6万元罚款。
并对郭采取终身证劵市场禁入措施,对张洪发采取10年证劵市场禁入措施。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紫鑫药业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4年2月25日至2023年1月5日之间买入002118紫鑫药业,且在2023年1月6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紫鑫药业违规依据:
2023年1月6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及公司原实际控制人郭春生先生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1号)、(编号:证监立案字0202023002号)。
2024年4月8日吉林紫鑫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劵监督管理委员会吉林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4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