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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龙股份如何索赔,谢保平律师团队:又一批投资者加入索赔诉讼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4月05日|分类:招商引资 |107人看过

聚龙股份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4月3日,谢保平律师团队向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新提交了一批300202聚龙股份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这些投资者因聚龙股份此前信披违法违规造成损失,而将其送上被告席,要求赔偿损失。

而在此之前,2023年1月4日,已经退市的聚龙股份有限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 的公告,经查明存在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和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等违规行为:

第一,未按规定披露关联担保。2016年8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控制的三家公司累计贷款28.61亿元,聚龙股份3家全资或控股子为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第二,未按规定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2018年2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柳永诠及生态农业非经营性占用聚龙股份资金累计29966万元,其中柳永诠以领取调试币的名义占用资金 22011万元。上述信息聚龙股份均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且还披露《2023年半年度报告》,2023年上半年,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8,668,356.65元,同比减少51.75%。

而值得注意的是:聚龙股份于2023年8月30日发布了《2023年半年度报告》,报告中称部分中小股东就证券虚假陈述向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由公司违规披露事项对其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公司根据诉讼案件数量及金额确认预计负债1,305.13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聚龙股份参照索赔条件如下:

2016年8月23日至2021年4月12日间买入300202聚龙股份,且在2021年4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聚龙股份违规依据:

2021年7月13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发布的立案告知书。(辽证调查字202172号、202173号、202174号)。

2023年1月4日,聚龙股份收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辽宁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市场禁入决定书》。

 

聚龙股份诉讼最新消息:

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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