谢保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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康隆达索赔范围,正式处罚已下达,谢保平律师团队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4年01月31日|分类:公司法 |129人看过

康隆达最新索赔消息:

    2024 年 1 月 30 日,康隆达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经查明,康隆达等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张间芳未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合作备忘录》事项,导致康隆达未及时公告

    2019 年 5 月 26 日,张间芳与周某、黄某峰等签订《合作备忘录》,就合作收购目标公司开展专网通信业务、上市公司定向增发和收购资产、股权转让和上市公司业务安排等事项进行约定,张间芳后续可以不低于 18.5 亿元将其持有绍兴上虞东大针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大针织)100%股权转让给周某、黄某峰等(东大针织持有上市公司 36.63%股权)。2019 年 11 月 18 日,康隆达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收购北京易恒网际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易恒)51%股权,于 2019 年 11 月 19 日对外公告。2020 年 4 月 24 日,康隆达公告了《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预案》。2020 年 10 月 9 日,康隆达收到证监会核准批复。2021 年 8月 31 日,康隆达非公开发行终止。

二、康隆达未及时披露《终止合作基础协议》所涉上市公司重大风险

2020 年 8 月开始,张间芳认为北京易恒 2020 年 1 月至 3 月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的材料供应不正常、回款不正常,且周某方未按照《合作备忘录》相关条款,未适时注入技术人员、专利技术、高毛利率的“作训用新产品”等业务完整性和业务价值相关的资产。张间芳认为,康隆达开展的专网通信业务是平台业务,没有技术价值,反而占用上市公司大量资金,对上市公司来说存在较大的风险。

三、康隆达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康隆达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净额法确认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 107,356.03 万元的 1.28%。由于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康隆达及北京易恒只提供了资金便利,所得不应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计入营业收入,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涉嫌虚增营业收入 1,371.71 万元。 康隆达 2020 年专网通信业务采用总额法确认的收入,2022 年 4 月 30 日康隆达进行了会计差错更正,调减营业收入 6,003.46 万元,占上市公司营业收入的 5.59%。 上述两项合计占上市公司 2020 年度营业收入的 6.87%,康隆达 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

证监局拟决定:一、对康隆达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00 万元罚款; 二、对张间芳给予警告,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 150 万元罚款;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分别处以 60 万元、90 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 300 万元罚款。 三、对陈卫丽给予警告,作为康隆达未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20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违法行为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以 40 万元、60万元的罚款。上述违法行为合并处以 100 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康隆达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9年5月26日至2021年8月1日之间买入603665康隆达,且在2021年8月2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康隆达诉讼最新消息:

收到证监会下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康隆达违规依据:

2022年10月28日,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康隆达及公司原董事长张间芳先生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5号、证监立案字01120220016号)。

2023年10月24日,康隆达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3]55号)。

2024 年 1 月 30 日,康隆达收到中国证监会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7号)。

 

康隆达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签订委托手续→等待律师起诉。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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