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海洋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1月6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的退市风险警示暨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公告》。
公告具体内容如下:1.2023年12月29日,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海洋”或“公司”) 收到山东省烟台市莱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莱山区法院”)送达的【(2023)鲁0613破2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山东东方海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公司重整程序。公司因被法院裁定受理重整而触及的退市风险警示情形已经消除,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撤销相应的退市风险警示。
2.2024年1月5日,公司收到深交所通知,深交所经审核同意公司撤销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申请。
3.鉴于公司因2022年度经审计的期末净资产为负值,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因2022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若公司2023年度报告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11条规定的任一情形,公司股票将面临被终止上市交易的风险。
4.因公司仍存在其他触及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公司股票将继续被深交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公司股票简称仍为“*ST东洋”,股票代码仍为“002086”,公司股票仍在风险警示板交易,股票价格的日涨跌幅限制仍为5%。深交所撤销公司股票因重整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暨公司股票交易继续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及其他风险警示的起始日期为2024年1月8日,交易无需停牌。
而此前,2022年1月19日,*ST东洋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经证监会查明,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非经营性占用资金关联交易;2、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3、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这已经是东方海洋第二次因信披违法违规被证监会处罚,证监会处罚落地后,就遭到了大批投资者索赔。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东方海洋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2018年6月25日至2020年4月29日间买入002086东海洋,且在2020年4月30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谢保平律师金融证券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东方海洋违规依据:
2020年7月29日,*ST东方海洋收到中国证监会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13号);同时,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对控股股东山东东方海洋集团有限公司的《调查通知书》(鲁证调查字[2020]20号)。
2021年11月30日,*ST东洋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号)。
2021年11月30日,ST东洋收到中国证监会山东监管局下发《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2021】13号)。
东方海洋索赔流程:
投资者打印对账单等材料→ 收到材料后一周内向投资者反馈起诉标的额 → 签订委托手续 → 等待律师起诉。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