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和水最新索赔消息:
2024年1月18日,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1号)。
经查明,太和水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2017年起,太和水在江西省抚州市承做梦湖及凤岗河水生态治理项目。太和水未审慎考虑凤岗河项目的治理争议对收入确认的影响,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财会〔2006〕3号)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恰当估计;凤岗河项目的完工进度,虚增2018年收入798.96万元,同时,太和水2018年虚增收入形成的应收账款一直存续并每年计提坏账准备,导致公司公开披露的2018年、2019年年度财务报表以及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财务报告中的坏账准备、利润总额不准确。 上述事实,有公司相关公告、财务资料、相关情况说明、项目资料、相关人员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根据2005年《证券法》第六十八条第三款、《证券法》第八十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何文辉作为时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全面负责公司经营管理,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徐小娜作为时任公司总经理、董事,依法负有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的义务。
本案涉嫌违法行为跨越新旧法,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证监局拟决定:一、对上海太和水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一百五十万元罚款;二、对何文辉给予警告,并处以七十五万元罚款;三、对徐小娜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罚款。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太和水参照索赔条件如下:
2021年2月1日至2023年7月12日之间买入605081太和水,且在2023年7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太和水违规依据:
2023年7月12日,太和水收到证监会立案告知书,(编号:证监立案字0032023035号)。
2024年1月18日,太和水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沪证监处罚字〔2024〕1号)。
股民可主张的损失范围: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证监会处罚,受损的普通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