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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海智能索赔范围,又一批投资者立案,谢保平律师团队:股民或可索赔

发布者:谢保平律师|时间:2023年12月17日|分类:海关商检 |140人看过

日海智能最新索赔消息:

  2023年12月15日,谢保平律师团队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又提交一批002313日海智能投资者索赔立案材料。这些投资者日海智能此前信披违法违规行为造成损失,将其送上被告席。

  

此前2023年7月13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6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日海智能)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9号)。

    

  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日海智能2018年对持股73.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商誉减值测试过程中,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第十三条和《企业会计准则第8号——资产减值》第四条规定考虑归属于少数股东商誉的影响,导致2018年少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20万元,2020年多确认资产减值损失3,130. 20万元。

2、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算错误。日海智能2020年核算处置全资孙公司深圳日海天线技术有限公司(转让时更名为深圳传虹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传虹)股权转让收益中,未考虑其对深圳传虹6,871.34万元应收款项的影响,导致2020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2021年多确认信用减值损失314.34万元。

3、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日海智能2019年1月与重庆联通签订合同,约定将相关IDC机房设备租赁给重庆联通使用,设备租赁期为96个月,占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10年的80%,且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继续租赁,则出租方应免费租赁给承租方。

  根据会计准则规定,该业务构成融资租赁,但日海智能未将该项目按融资租赁进行会计核算,导致2020年多确认主营业务成本1,502.76万元,2021年少确认财务费用利息收入993.78万元。

4、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2019年7月,日海智能全资子公司深圳日海物联与中移集成等公司签订合计5份业务合同,约定付款方式为分期付款。

 

日海智能对上述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时,未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十七条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合计对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多记213.12万元、多记368.29万元、少记1,015.54万元、少记1,706.07万元。

深圳证监局拟决定:1、对日海智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400万元罚款;2、对时任董事长杨字翔,总经理杨涛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3、对其他相关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50万元至80万元的罚款。以上罚款合计940万元。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违规和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受损投资者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日海智能索赔参考条件如下:

符合以下情况的可参加索赔:
2019年4月24日至2023年7月12日之间买入002313日海智能 ,且在2023年7月13日(含当日)之后卖出或持有者

以上日海智能索赔登记条件仅代表股索卫团队的观点,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最终以法院的认定结果为准。

 

日海智能违规依据:

2023年7月13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称,收到中国证监会的《立案告知书》,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2023年12月6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日海智能)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3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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