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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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劳动者遭遇“给我滚”

作者:雷玥律师时间:2016年06月28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97次举报

《法治德阳》“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助力劳动者维权”系列节目

当劳动者遭遇“给我滚”

案件类型:民事案件

案    由:劳动争议纠纷

委 托 人:王小宝

承 办 人:雷玥

执业机构: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

一、案情概况:

1998年初,25岁的小伙子王小宝经人介绍到德阳新林齿轮厂工作,厂长何林在当地小有名气,厂里的效益也很好。王小宝没什么文化,能到这样的厂干活已是心满意足。厂长安排他做车工,他非常珍惜这份工作,工作起来十分卖力,一晃进厂已经十余年。

2008年,厂里为王小宝买了社保,王小宝也从毛头小伙变成了中年人,十几年来他凭着自己的努力在厂里已是一把干活的好手。

2012年,厂长何林决定让王小宝做铣床工作,每月工资3000元以上,这对王小宝来说是个难得的机会,他憧憬着未来,盘算着好日子就要来临。

哪知天有不测风云。2013年8月前后,王小宝生病右手疼痛,去诊所检查,诊断为“网球肘”。这时恰巧德阳新林齿轮厂又安排王小宝做搬丝工作,因王小宝生病右手疼痛搬不动,当时工作十分紧急,就给车间负责人张勇说明情况,要求继续在铣床上工作。厂长何林知道后,大骂王小宝:“给我滚”!王小宝一肚子委屈,心想在厂里辛苦工作十几年,并且厂里连续2个月未发工资了,厂长连这点情面也不给,索性按医嘱在家休养几天。几天后,王小宝找到厂长何林要求继续上班,但被拒绝。王小宝决定寻求法律帮助。

二、案例分析:

(一)本案中,王小宝可以与德阳新林齿轮厂解除劳动关系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本案中德阳新林齿轮厂未及时足额给王小宝支付劳动报酬,符合上述38条第二款的规定,王小宝可以与德阳新林齿轮厂解除劳动关系。

(二)解除劳动合同后,王小宝能否要求德阳新林齿轮厂支付经济补偿?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小宝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德阳新林齿轮厂应当向王小宝支付经济补偿。

(三)请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是什么?一律不能超过12个月吗?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施行后,改变了一直以来计算经济补偿金的规则,在第47条中规定了经济补偿金分两种计算方法:1)普通算法,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没有限定12个月,也即无上限。2)特别算法: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四)王小宝可以向德阳新林齿轮厂主张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吗?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规定: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

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三、审理结果:

本案经过劳动仲裁、诉讼,已经结案。德阳市旌阳区仲裁委裁决:双方依法解除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后七日内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6500元,未休年休假的报酬1380元;申请人自行回被申请人处领取工资;驳回申请人其他申诉请求。

王小宝认为仲裁裁决有误,遂向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法院审理后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均愿意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原、被告的劳动关系终止;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年休假工资等各项补偿款合计29900元,此款于领取本调解书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经过诉讼后,王小宝比在仲裁中多得到12000元。

四、律师点评:

首先,调解的好处在于快速的定分止争。劳动者能尽快拿到应得的补偿,重新投入到新的工作岗位。

其次,如果本案中劳动者能有证据证明自己实际上班的时间,将会依法得到更多的补偿,实现利益的最大化。劳动者如何利用法律规定最大限度地理性维权呢?
   1、首先,要证明劳动关系的存在。比如发生争议之前就要注意搜集原先的劳动合同、工资单、考勤卡、工作证、出入证、开会通知、报销单据等等,以证明劳动者确实跟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2、取得用人单位的“故意拖延”不续订劳动合同的证据。比如你要求单位尽快跟你签订劳动合同的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单位要你填的有关表格、单位借口拖延续订的证明等等。
   3、取得用人单位单方面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据。比如单位的书面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谈话记录、证人证言、公司发文等等。
   4、取得上述证据后,你可以提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提起诉讼。

同时鼓励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上述行为向劳动监察部门提起举报、投诉,并要求劳动监察部门去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本案当事人为化名)

雷玥律师,高校法学教师资格,从事法学教学14年,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成功代理了多起刑事、合同纠纷、民间借贷、婚姻...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德阳
  • 执业单位:四川三目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0620********88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刑事辩护、债权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