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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发布者:柯和贵律师|时间:2021年08月13日|分类:合同纠纷 |801人看过

律师观点:本人最近在办理一起意外伤害保险合同纠纷案件,投保人出保险事故后,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按照投保合同约定,保险人应当赔偿23万余元,但在理赔时保险人却只愿赔偿7万元,理由是根据保险人所出具的《附加免赔额特约保险条款》,应当按照免赔系数进行免赔,九级伤残扣除免赔额,只能按照20%进行理赔。

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显然是不能成立的,实践中,这种保险合同、理财合同、存款合同等都属于格式合同,而免赔条款又属于免除己方责任的格式合同条款,在没有明确告知、解释的情况下,属于无效合同条款,对合同向对方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第四百九十八条 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四百九十六条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保险法》:

第十条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投保人是指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负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人。

保险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

第十七条 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九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

()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

()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第三十条 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合同条款有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合同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九条 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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