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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管辖法院如何确定?

作者:郑培乐律师时间:2017年12月15日分类:法律常识浏览:413次举报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属于侵权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地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可以由两个法院管辖,一个是交通事故发生地法院,另一个是被告住所地法院。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时,当事人选择管辖法院对于诉请赔偿数额具有重要意义,因为法律规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诉法院是当事人对事故发生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行使选择权后确定的案件受理法院。受诉法院地如为经济发达地区相应的数额标准较高,如为贫困地区数额标准较低,直接影响到当事人获赔金额的多少。
 当事故发生地与被告住所地虽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当事人选择管辖权对赔偿金额没有区别,但行使法院管辖的选择有利于当事人方便诉讼。

郑培乐律师目前就职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16年获得全国律师界的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称号),中级职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