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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人关护怎么办?别怕,有国家给你撑腰!

作者:郑培乐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846次举报

无人关护怎么办?别怕,有国家给你撑腰!

一、序言:《民法总则》慈母般的爱可谓是无微不至,从你出生到死亡,一言一行,无不受到她的约束和规范。当你还是一个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又遗憾的是还没人关护,该怎么办呢?别怕,有国家给你撑腰!下面小编将图文并茂地向你娓娓道来。

二、法律规定:

这个时候,你不用怕,《民法总则》第三十二条为你保驾护航!

第三十二条 没有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人由民政部门担任,也可以由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担任。

三、解读分析

本条是对公职监护人的规定。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由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会、村民委员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的监护人,是公职监护人。担任公职监护人,须被监护人没有法定监护人、意定监护人和自愿监护人。上述机关作出监护意思表示的,即为监护人。

《民法总则》的出台是对我国监护制度的重大完善。我国基本形成了以家庭监护为基础,社会监护为补充,国家监护为兜底的监护制度体系。其中国家监护中以民政部门监护为优先,居民委员会和村民委员会为补充。现在《民法总则》关于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对国家的作用和民政部门的作用上,应当说规定的还算可以的。国家在监护制度当中的作用,其实就是说的民政部门的作用。民政部门是国家民政事业的主管机关,监护制度也是民政部门主管的事务。应当说在《民法通则》实施以来的三十年中,国家民政部门对于监护制度的保障起的作用并不够大,没有把它作为自己的一项重要的工作去做,因此在很多方面其实是没尽到职守。这一次,在《民法总则》中,首先强调就是民政部门是监护制度的主管部门,一方面在没有监护人的时候,民政部门应当自己当监护人;另一方面,他又是监护的监督机关,有权对监护人的监护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督,而且发现问题可以主张撤销监护人的资格,然后指定新的监护人。最后一项,民政部主管全国的监护工作,省、市、自治区的民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监护工作,如果出现问题,要负政府的领导责任。

然而,不可否认的是我们目前的国家监护制度体系还不够完善,存在诸如实际操作性不强,政府部门相关人员懒政惰政,无明确的实施细则等问题,这还有待于日后立法对其进一步完善。

四、典型案例:

2015)铜民特字第0001号

审理法院: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案由: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

案情简介:被申请人邵某某和王某某2003年11月19日在河南省修武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2004年10月18日生育一女,取名邵某。后因感情不和,双方离婚,邵某由邵某某带回原籍徐州市铜山区大许镇生活邵某某在抚育邵某中,对其进行性侵,后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收监羁押,邵某被好心人士张某收留照顾。某某、王某某及邵的户籍均在河南省修武县。被申请人邵某某的父母早年去世,无兄弟姐妹。被申请人王某某为肢体三级残疾,其父母、弟、妹均明确表示不愿意抚养邵。邵身材较同龄人偏矮小,头部、唇部、手部存在陈旧性伤疤,至今未入学就读。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履行社会保障职责的国家机构,在收到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的书面建议后,及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二被申请人的监护权,并主动要求代表国家履行对邵的监护职责

法院认为:本案中被申请人侵害被监护人邵某合法权益、不尽监护职责甚至遗弃被监护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对监护人的相关规定,依法应予以撤销。申请人不仅能够为邵今后的生活提供经济保障,还能够协调相关部门解决邵的教育、医疗、心理疏导等一系列问题。同时申请人当庭表示为了邵的生活稳定和情感抚慰,将在取得监护权后,通过家庭寄养、自愿助养等方式继续委托张某某照料邵的生活。分析以上优势,从对未成年人“特殊”“优先”保护原则和未成年人最大利益原则出发,由申请人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取得未成年人邵的监护权,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存、受教育、医疗保障等权利,更有利于邵的身心健康。

该判决具有典型意义,全国首例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案。


郑培乐律师目前就职于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该所于2016年获得全国律师界的最高荣誉“全国优秀律师事务所”的称号),中级职称...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南-郑州
  • 执业单位:河南国银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10120********69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债权债务、婚姻家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