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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继承中子女的继承权

发布者:上海国晖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婚姻家庭 |8149人看过

首先国晖(上海)律师事务所的继承专业律师为您讲解一下继子女的继承权:

1.继父母与继子女关系产生的原因,一是由于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再行结婚;二是由于父母离婚,父或母再行结婚。子女对父母的再婚配偶称为继父或继母。丈夫或妻子对其再婚配偶的子女称为继子女。

关于扶养关系,如果继母与继子女是住一起的话,扶养关系很好证明。如果不是住一起,扶养关系的证明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有经常去探望;

二、有定期给生活费;

三、其他的一些关心行为,例如带去体检、看病、旅游等。证明的方法最好就是证人了,证人最好是继母方的近亲属、好朋友、邻居等;自己这一方的也行,不过证人的证明效力会低一点。

根据《婚姻法》第27条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歧视。继父或继母和受其扶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可见,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是完全等同于生父母与子女间的权利。

2.另外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因扶养关系而形成的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拟制的姻亲关系,它们之间形成这种关系后,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的关系并不会因此而解除,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及生父母之间形成了双重的父母子女关系。因此,继子女在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后,对生父母的遗产还有继承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条明确规定: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继父母继承了继子女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3.总结而言,继子女即可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也可继承生父母的遗产。同样的,继父母可以继承继子女的遗产,也可以继承生子女的遗产。

4.关于已形成抚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能否解除的问题,现行《婚姻法》未作明文规定。审判实践中,再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尚未成年的继子女与继父母的关系,原则上不能解除。

关于养子女的继承权

1.《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明确了养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如果养子女的养父母死亡,对养父母生前的合法个人所有的财产,享有与养父母的婚生子女同样的权利,均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

养祖父母与养孙子女的关系,应视为养父母的养子女关系,享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权利。

养子女与婚生子女、养子女与养子女之间,是兄弟姐妹关系,互为第二顺序继承人。

2.应当注意的是,养子女与养父母形成收养关系后,彼此之间就形成了父母子女关系,而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就相应的解除了。对此,《收养法》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在养子女已经与其生父母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况下,养子女当然对其生父母的遗产不再享有继承权。不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的规定,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依《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依《继承法》第十四条的规定适当分得生父母的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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