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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经济犯罪暴力犯罪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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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当得利侵权纠纷

发布者:上海国晖团队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5日|分类:侵权 |1465人看过

案件描述

承办人: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代理人:李某

李某诉陈某及梁某不当得利纠纷案

原告(李某)

被告一(梁某)

被告二(陈某)

案情简介

原告李某与被告陈某系表兄弟关系,原告于07年4月19日在深圳A银行开立一账户,由于工作的原因,被告陈某知悉该账户的密码,为了侵占原告李某上述账户内的财产,2007年8月3日,两被告在深圳A银行B支行以被告一梁某的名义开立一账户,2007年8月4日、5日,被告二陈某通过网上银行交易系统操作,擅自将原告深圳A银行账户内的人民币21万元整分两次转入被告一梁某深圳A银行B支行账户内。2007年8月4日,被告二陈某用该账户的银行卡从ATM机内取走2万元现金。2007年8月5日,原告发现账户内21万元被转走后,立即报警。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案,在事实和证据面前,被告二陈某承认了侵占原告财产的事实,并将取走的2万元返还原告。但两被告至今未将从原告银行卡转入的余下19万元返还原告。

被告一梁某书面答辩状辩称,其与原告李某、被告二陈某素不相识,开户笔迹与其的不相符,但其身份证在外打工期间曾遗失,但其已在04年在原户籍所在地补办了。被告一梁某认为被告二陈某是盗取其身份证,利用这一点栽赃于其。

被告二陈某辩称,原告起诉属实,但因其无能力返还原告19万元,该笔款项仍在被告一梁某银行账户中,但因其忘记取款密码,无法提取。另,其与被告一并不认识,只是通过支付中介开立银行账户费用,以被告一名义开户,开完将银行卡交与其而已。

庭审认定

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庭审最后采纳了我方律师的观点,认定被告一梁某的银行卡账户内从原告李某的银行卡转入的余下款项19万元为被告一梁某没有合法根据取得的不当利益,被告一梁某应将不当得利19万元及利息返还原告,被告二陈某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后述评

本案的实质为一侵占案件,但因原告与被告二是亲属关系,所以原告放弃通过刑事途径控告被告的权利。被告二将原告之款项转入另一被告一梁某的账户,实际上该账户只是被告二陈某用一捡来的身份证在银行开的户,且被告二忘记了提款密码,并且无法联系到被告一。所以本案只有通过民事诉讼的程序,依法取得法院的生效判决,才能从银行取出原告被侵占的款项。一个看似简单的案子,因开始查不到被告一梁某的下落,本案的部分诉讼阶段需要通过公告方式送达,诉讼时间历时较长,但最后,本所律师仍然为当事人争取了其合法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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