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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童掉入工地水坑身亡,父母起诉施工方获赔偿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7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男童在没有父母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出去玩耍,不慎掉入施工工地遗留的水坑,溺水身亡。悲痛之余,男童父母将施工方告上法院。3月2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a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去年10月一天,王某某、张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小磊外出走亲戚

男童在没有父母陪同的情况下,独自出去玩耍,不慎掉入施工工地遗留的水坑,溺水身亡。悲痛之余,男童父母将施工方告上法院。3月24日,江苏省丰县人民a法院公布了这起案件。

去年10月一天,王某某、张某带着自己的儿子小磊外出走亲戚。当王某夫妇与亲戚交谈时,小磊独自跑了出去。夫妇二人过了很久发现小磊还没有回来,便与亲戚四处找寻,最后在一个施工工地遗留的水坑里找到了小磊,二人火速将小磊送往医院,医院虽极力抢救,也未能挽回小磊幼小的生命。事情发生后,二人在悲痛之余向施工方提出赔偿要求,但始终无法达成一致。王某夫妇遂起诉施工方,要求其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278362.8元。

王某夫妇认为,施工工地上遗留的大坑,积水深达两米,周围既无任何防护设施,也无任何警示标志,且没有设置隔离安全防护网及警示标志。故施工方应承担80%的赔偿责任。

施工方认为在事故发生后,其积极派工作人员了解情况,且向王某夫妇先行赔付了80000元。同时,在建设过程中在工地周围设置了符合安全标准的防护栏。此外,小磊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某夫妇作为监护人在监护过程未能尽到合理的监护职责,从而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

法院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生命健康权被他人侵害的,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施工方虽然对立交桥的两侧设置了栏杆,但在施工过程中遗留在现场的大坑却并未回填,在大坑已经蓄满积水的情况下,任由大坑暴露,并在现场未被封闭、人员可自由进出的情况下,没有设置警示标志,不注意安全措施,疏于看管与防护,其行为存在过错,故应对本案承担民事责任。王某夫妇是小磊的监护人,其在带孩子外出走亲戚的过程中,疏于看护和监管职责,任由年仅 6岁的孩子在陌生的环境下外出,其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一定的责任。根据原被告双方在本案中的过错程度,法院认定,王某夫妇对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承担40% 的责任,施工方承担60%的责任。扣除诉前已支付的80000元,施工方应赔偿王某夫妇116172.1元。

最终,法院一审判处施工方赔偿王某夫妇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处理丧葬事宜人员误工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116172.1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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