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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将赔偿款据为己有 公婆起诉确认所有权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905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儿子在工作过程中出车祸死亡,获得了近百万的赔偿款。儿媳从法院将该笔案款全部领走,公公婆婆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赔偿款的一半归其所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张一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员,平时从事货物运

儿子在工作过程中出车祸死亡,获得了近百万的赔偿款。儿媳从法院将该笔案款全部领走,公公婆婆将儿媳诉至法院,要求确认赔偿款的一半归其所有。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该起纠纷作出判决。

张一是一家物流公司的职员,平时从事货物运输工作。2012年张一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张一当场死亡。张一的妻子李女士、儿子小张、父母张先生和安女士诉至法院,要求肇事车辆的车主及保险公司赔偿。最终房山区法院作出判决,判令保险公司及车主赔偿四原告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一百万元左右。立案执行后,李女士一个人代理其儿子和公婆领取了执行案款共计七十万元,但是李女士只给了张先生和安女士六万元。安女士表示孙子小张今年才3岁,李女士将钱领走后就回内蒙老家了,把小张留给了老两口。老两口岁数大了,也没有钱,于是将李女士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房山法院作出判决中的死亡赔偿金等四十万元归老两口所有。

面对公婆的诉讼请求,李女士辩称,其是想等着全部案款执行完毕后再一次性全部给公公和婆婆的。现在虽然自己的丈夫已经去世了,但是自己现在跟张一的三哥在一起共同生活。李女士表示自己并没有出他们老张家的大门,自己拿着的钱还是属于老张家的,公公婆婆没有必要紧张担心自己会拿着所有的钱一走了之的。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案安女士、张先生、李女士及小张为(房山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权利主体,对该判决书的内容享有均等的权利。除去专属于小张的权利(即死亡赔偿金中被抚养人小张的生活费204391元)以外,其余各项权利应为安女士、张先生、李女士及小张共同享有。故本院作出判决,确认房山法院民事判决书中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等共计七十八万元中的百分之五十及三十九万元归张先生和安女士共同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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