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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律师函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53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致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拖欠江苏扬州1457铝箔粗轧机二氧化碳灭火设备货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2010年6月17日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北京某某科技

致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的委托,现就贵公司拖欠江苏扬州1457铝箔粗轧机二氧化碳灭火设备货款事宜,郑重致函贵公司:

2010年6月17日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北京某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签订关于江苏扬州1400铝箔粗轧机二氧化碳灭火设备一套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壹仟伍佰万元整。签订合同后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于 2010年 月 日将设备运输给贵公司,贵公司收到设备后支付了货款玖百万元,剩余陆佰万元一直未支付。2011年11月10日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公司对账,贵公司认可拖欠货款陆佰万元。九江某某设备有限公司多次联系贵公司要求偿还剩余货款,但贵公司时至今日仍未偿还该欠款。

贵公司拖延货款的行为,已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双方合同之约定,严重侵犯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在此,我方请贵公司慎重考虑此事,收到此函后5 日内给予明确的书面答复与说明,没有异议的情况下望尽快履行付款义务,逾期未答复的视为贵公司对本律师函主张事实没有任何异议。望贵公司尽快回复和处理,否则我方将就贵公司的违约行为采取相应的法律手段,追究贵公司的法律责任。

专此函告,望贵公司慎思并妥善对待,以免诉累。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

律师: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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