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柜台经营者死亡 消费者诉商场赔偿货款获支持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26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商场柜台租赁者死亡,买卖合同得不到履行,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能否向作为出租方的商场主张权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作为出租方的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赔偿预付款15600元。2012

商场柜台租赁者死亡,买卖合同得不到履行,权益受到侵害的消费者能否向作为出租方的商场主张权利?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一起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案,判决作为出租方的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赔偿预付款15600元。

2012年6月13日,李先生与重庆某家居店签订了家居认购书,并于同月20日支付预付款15600元。2012年7月19日,该家居店经理刘某死亡。 另查明,刘某系个体工商户,负责经营该家居店,其与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之间为不定期租赁。

因刘某死亡,其与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终止,该租赁柜台已终止经营。现购买合同无法履行,故李先生诉至法院要求家佳喜公司赔偿预付款15600元。

法院一审认为,刘某死亡后,其经营的家居店已停业,刘某与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应认定为终止,此种情形对于李先生而言,与该租赁合同期满情形相同。李先生因此造成的损失应由作为柜台出租者的重庆家佳喜装饰市场有限公司负责赔偿。家佳喜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重庆五中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柜台租赁期满后,消费者有权向出租者要求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租赁柜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柜台租赁期满后,也可以向柜台的出租者要求赔偿。

本案中刘某死亡,其与家佳喜公司之间的不定期租赁合同终止,与该租赁合同期满情形相同。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故法院判令柜台出租者赔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林
王林律师 入驻17 近期帮助过:73477 积分:14560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林律师电话(166031217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660312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