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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931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1992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李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进行再审的复函
1992年6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91)民监字第456号关于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可否再审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李丽云与丁克义离婚一案,经第一、二审人民法院审理,在调解和好无效,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况下,按照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判决离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当事人不得申请再审。本案判决离婚并无不当,人民法院不宜按照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请向当事人李丽云讲明不予再审的道理,以及判决离婚的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其思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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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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