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随笔当前位置:首页 > 律师随笔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994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5号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1986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因科技项目借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的复函
1991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鄂法〔1990〕经呈字第5号请求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1986年1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关于科学技术拨款管理的暂行规定》,国家重大科技项目普遍实行合同制。用于这些项目的科技三项费用(中间试验、新产品试制、重大科研项目补助费)在有偿使用的情况下,科研开发单位与委托单位(主持项目的部门)之间是合同关系。


当事人因此发生的纠纷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争议。对于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依据有关的法律、法规,公正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分享到: QQ空间 新浪微博 腾讯微博 更多
我要评论共有0人参与 , 已有0人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华律网同意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
最新评论
王林
王林律师 入驻17 近期帮助过:73477 积分:145608 好评率:100%

温馨提示:
尊敬的用户,您可以通过华律网的一对一咨询单咨询王林律师。如果您的案件比较紧急建议您直接拨打王林律师电话(16603121788)寻求帮助。

法律咨询热线: 16603121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