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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2015-10-20
2015年10月20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596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河南省财政厅: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4]1036号

河南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豫财农税〔2004〕21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非法定继承人根据遗嘱承受死者生前的土地、房屋权属,属于赠与行为,应征收契税。



二○○四年九月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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