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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员开水泼女顾客案宣判 火锅店赔23.7万元

2016-11-13
2016年11月13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399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服务员开水泼女顾客案宣判火锅店赔23.7万元|来源:新华网|  去年8月,温州一火锅店服务员用开水浇女顾客引发社会关注,今年8月,该女顾客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店在已
服务员开水泼女顾客案宣判 火锅店赔23.7万元
| 来源:新华网 |
  去年8月,温州一火锅店服务员用开水浇女顾客引发社会关注,今年8月,该女顾客向温州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索要赔偿。法院日前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火锅店在已赔偿20.8万元的基础上,再向女顾客赔偿23.75万元。

  2015年8月,温州市民林某和家人在鹿城区一家火锅店用餐,因火锅加水问题,与店员朱某发生纠纷,后林某被朱某用开水浇头受伤。经鉴定,林某的伤残等级为七级。事发之后,火锅店向林某支付了8000元款项作为后续治疗费用,并暂付了20万元赔偿款。

  2016年1月,鹿城区法院一审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服务员朱某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同年8月,林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火锅店及其经营者徐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合计57.75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而该火锅店系个体工商户,故经营者徐某应为此承担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林某系年轻女子,伤后遗有面部及颈脖部疤痕,就医治疗有其必要性。考虑到火锅店在林某受伤后,已支付其20.8万元,结合双方之前达成的协议,应当在判决确定的赔偿款金额中予以减扣。如果林某后续再产生相关的必要费用,可以继续向火锅店主张权利。

  3日,鹿城区法院一审判决,火锅店经营者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再赔偿林某人身损害赔偿金23.747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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