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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2015-11-03
2015年11月03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6362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2006年7月11日 法函〔2006〕76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民事执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6]12号)收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有关期限问题的答复

(2006年7月11日 法函〔2006〕76号)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民事执行续行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问题的请示》(沪高法[2006]1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施行前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除了当时法律、司法解释及有关通知对期限问题有专门规定的以外,没有期限限制。但人民法院应当对有关案件尽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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