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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王律师成功代理李某诉保定市XX中学劳动纠纷案件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1703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申请人原本在北京做xx高考培训事业及艺术创作,2012年底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某某主任多次联系申请人,用高工资和优厚福利待遇承诺要求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4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书,申请人担任美术教师兼设计素描组长。工资实行月薪制。第1-12个月基本工资1800元,科研经费2200元,担任设计素描组长,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

案件描述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中路151号。

委托代理人:王 律师,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463270151。

被申请人:保定xxx中学,地址:保定市xxx东路xx小区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校长,电话:

请求事项: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9月15日扣除的押金共计2500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交纳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未缴纳的申请人的社保费用;

3、 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17日的基本工资共计6736元;

4、 依法裁定支付申请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7日拖欠超课时工资,共计5000元;

5、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手续,履行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本在北京做xx高考培训事业及艺术创作,2012年底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某某主任多次联系申请人,用高工资和优厚福利待遇承诺要求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4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书,申请人担任美术教师兼设计素描组长。工资实行月薪制。第1-12个月基本工资1800元,科研经费2200元,担任设计素描组长,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存在很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每月扣除申请人500元工资作为押金、每月工资不按时支付、要求申请人参加超出工作范围的其他工作、拖欠支付申请人超课时加班费、拖欠支付申请人工资、拒不出示交纳社保相关材料等。申请人多次和被申请人协商,要求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但被申请人拒绝纠正。无奈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拒绝解除劳动关系,并声明如果坚决解除合同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申请人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申请人2013年8月22日将辞职信交给被申请人校长,要求学校尽快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截止2013年9月22日申请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已满30日,但被申请人拒不解除劳动关系,不按法律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且拒绝办理申请人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再就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用,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拒绝办理申请人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奈申请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局依法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 致

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诉保定市xxx中学劳动纠纷及保定市xxx中学反诉李某某劳动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人作为他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就本案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保定xxx中学劳动纠纷一案具体意见如下: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费用、拖延支付工资及加课费的情况下,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到期要求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及加课费、返还扣押押金、补缴社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

1、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再者申请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当庭已经认可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保手续。根据银行工资单据和被申请人当庭供述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拖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情况。另外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安排超强度的加班,具体可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课时统计表认定。

2、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加课费。

根据当庭质证和陈述,可以确定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8月份的工资和9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陈述不应当支付9月份工资,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后一直到2013年9月18日按时上班打卡、从事学校安排的工作,学校也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因此9月份的工资应当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李某某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800元、科研经费2200元,担任素描组长补贴300元,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拖欠工资。申请人计算的工资数额符合法律和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得到支持。超课时费用被申请人已经出具明细,但提供材料不全面,恳请仲裁庭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全面的材料根据实际超课课时数量支持申请人的超课时费用。

3、被申请人应当缴纳申请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9月17日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时间第2点已经叙述,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支付社保费用。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五)生育。这些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4、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被申请人每月扣除500元押金,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和实际约定工资差额可以证明,并且确实存在,请求仲裁庭依法查明,予以支持。

二、就反诉人请求被反诉人劳动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招录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人要求承担因被反诉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造成的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的相关数额也不符合常理,与被反诉人的离职没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派出所劳动者权利(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反诉人没有支付被反诉人任何培训费用支出,也没有提前支付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关于服务期内解除合同承担违约损失的约定无效,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相关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被反诉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反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被反诉人已经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被反诉人完全可以避免所谓的损失。反诉人学校的品牌和生源流失也不可能因为被反诉人一人的离职受到如此大的损失。反诉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更不能证明相关损失是被反诉人造成。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代理人:王律师

年 月 日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劳动争议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某,男,汉族,1981年10月8日出生,河北省保定市XX区XX中路151号。

委托代理人:王 律师,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463270151。

被申请人:保定xxx中学,地址:保定市xxx东路xx小区

法定代表人:xxx,职务,校长,电话:

请求事项:

1、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9月15日扣除的押金共计2500元;

2、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交纳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9月17日期间未缴纳的申请人的社保费用;

3、 依法裁定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13年8月1日至2013年9月17日的基本工资共计6736元;

4、 依法裁定支付申请人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9月17日拖欠超课时工资,共计5000元;

5、 依法裁决被申请人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手续,履行办理人事档案、社会保险关系的转移手续。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原本在北京做xx高考培训事业及艺术创作,2012年底被申请人人力资源部某某主任多次联系申请人,用高工资和优厚福利待遇承诺要求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3年4月1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合同书,申请人担任美术教师兼设计素描组长。工资实行月薪制。第1-12个月基本工资1800元,科研经费2200元,担任设计素描组长,每月发放津贴300元 。签订合同后,被申请人存在很多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每月扣除申请人500元工资作为押金、每月工资不按时支付、要求申请人参加超出工作范围的其他工作、拖欠支付申请人超课时加班费、拖欠支付申请人工资、拒不出示交纳社保相关材料等。申请人多次和被申请人协商,要求按法律规定履行合同,但被申请人拒绝纠正。无奈申请人要求与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但被申请人拒绝解除劳动关系,并声明如果坚决解除合同需支付2万元违约金。申请人无法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只能依照法律规定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申请人2013年8月22日将辞职信交给被申请人校长,要求学校尽快协商解除劳动关系。截止2013年9月22日申请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已满30日,但被申请人拒不解除劳动关系,不按法律规定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且拒绝办理申请人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导致申请人无法再就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违法拖欠工资和加班费用,不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并拒绝办理申请人人事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被申请人的行为严重违反劳动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无奈申请人只能申请劳动仲裁,请求贵局依法裁决,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

此 致

保定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年 月 日

代理词

尊敬的仲裁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诉保定市xxx中学劳动纠纷及保定市xxx中学反诉李某某劳动纠纷一案的代理人,本人作为他的代理人依法参加了本案的庭审,通过法庭调查,根据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现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就本案申请人李某某申请保定xxx中学劳动纠纷一案具体意见如下:

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费用、拖延支付工资及加课费的情况下,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到期要求被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完全符合法律规定,被申请人应当解除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拖欠工资及加课费、返还扣押押金、补缴社保、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并办理保险、档案的转移手续。

1、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会保险,申请人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再者申请人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被申请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离职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事实依据:被申请人当庭已经认可未给申请人办理社保手续。根据银行工资单据和被申请人当庭供述应当认定被申请人存在拖延支付工资和加班费的情况。另外被申请人违反法律规定安排超强度的加班,具体可以根据被申请人提交的课时统计表认定。

2、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申请人的工资、加课费。

根据当庭质证和陈述,可以确定被申请人拖欠申请人8月份的工资和9月份的工资。被申请人陈述不应当支付9月份工资,违反事实和法律规定。申请人提交书面离职申请后一直到2013年9月18日按时上班打卡、从事学校安排的工作,学校也并未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手续,因此9月份的工资应当支付。按照合同约定,李某某的工资包括基本工资1800元、科研经费2200元,担任素描组长补贴300元,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拖欠工资。申请人计算的工资数额符合法律和双方合同约定,应当得到支持。超课时费用被申请人已经出具明细,但提供材料不全面,恳请仲裁庭责令被申请人提供全面的材料根据实际超课课时数量支持申请人的超课时费用。

3、被申请人应当缴纳申请人2013年4月15日至2013年9月17日工作期间的社保费用。对于申请人的工作时间第2点已经叙述,被申请人未缴纳社保应当依法为申请人支付社保费用。

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二)患病;(三)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四)失业;(五)生育。这些都是有明确规定的。”

4、申请人依照法律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出具解除劳动关系手续和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15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5、被申请人每月扣除500元押金,通过银行卡支付工资和实际约定工资差额可以证明,并且确实存在,请求仲裁庭依法查明,予以支持。

二、就反诉人请求被反诉人劳动纠纷一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招录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反诉人要求承担因被反诉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而造成的反诉人所谓的经济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其主张的相关数额也不符合常理,与被反诉人的离职没有因果关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派出所劳动者权利(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

反诉人没有支付被反诉人任何培训费用支出,也没有提前支付其他福利待遇,因此反诉人和被反诉人关于服务期内解除合同承担违约损失的约定无效,反诉人要求被反诉人承担相关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并且被反诉人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并且解除劳动关系是由于反诉人违反法律规定导致的。被反诉人已经提前30日提出书面离职申请,被反诉人完全可以避免所谓的损失。反诉人学校的品牌和生源流失也不可能因为被反诉人一人的离职受到如此大的损失。反诉人提交的各项证据,也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更不能证明相关损失是被反诉人造成。

以上代理意见,供仲裁庭参考!

代理人:王律师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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