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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例辩护词

2015年11月05日 | 发布者:王林 | 点击:2388 | 0人评论举报
摘要:从犯罪主观目的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是在韦某某指使下组织工人到政府门前闹事,根本原因是为索要工资问题受到了韦某某的蒙蔽,才做出这种过激的行为,最终触犯法律。因此其主观恶性小,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望法院根据罪行罚相适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案件描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参加了刚才的法庭审理。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现陈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犯罪主观目的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是在韦某某指使下组织工人到政府门前闹事,根本原因是为索要工资问题受到了韦某某的蒙蔽,才做出这种过激的行为,最终触犯法律。因此其主观恶性小,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望法院根据罪行罚相适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从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后果上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组织到政府门前当天还有“XX国际”民工组织(大约)20多人到政府门口闹事,和李某某等人系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因此造成道路无法通行、政府无法办公,并不是完全有李某某等人组织的人造成,因此被告人造成的犯罪结果和“XX国际“民工造成的违法结果具有叠加性,望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时受人指使、思想蒙蔽、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相信经过被告人经过这次教训,以后一定会知法守法,做一个好公民。望贵院根据以上情况,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归案后全面供述案情,自侦查阶段到开庭审理阶段,自己对从事犯罪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才使办案机关尽快侦破、审结案件。因此,针对被告人的坦白态度,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询问笔录中和开庭审理时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六、最后在被告人量刑问题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建议贵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伏法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望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决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律师心得:该案经过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代理辩护,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并详细了解案情,多次联系主办法官,主办人和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的特殊性,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即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体现了对农民工应有权利的保障。

律师观点分析

案件描述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接受李某某及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李某某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案件一审程序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们通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并查阅了全部案卷,参加了刚才的法庭审理。对于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犯罪构成没有异议,但被告人存在如下从轻、减轻情节,现陈述如下,供合议庭参考:

一、从犯罪主观目的上,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是在韦某某指使下组织工人到政府门前闹事,根本原因是为索要工资问题受到了韦某某的蒙蔽,才做出这种过激的行为,最终触犯法律。因此其主观恶性小,没有其他社会危害性,望法院根据罪行罚相适应,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二、从犯罪行为和社会危害后果上看,被告人李某某等人组织到政府门前当天还有“XX国际”民工组织(大约)20多人到政府门口闹事,和李某某等人系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因此造成道路无法通行、政府无法办公,并不是完全有李某某等人组织的人造成,因此被告人造成的犯罪结果和“XX国际“民工造成的违法结果具有叠加性,望法院综合考虑具体案情,给予被告人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以前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记录,这次走上犯罪道路完全是一时受人指使、思想蒙蔽、法律意识淡薄所致,相信经过被告人经过这次教训,以后一定会知法守法,做一个好公民。望贵院根据以上情况,对被告人予以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自归案后全面供述案情,自侦查阶段到开庭审理阶段,自己对从事犯罪行为的事实供认不讳,才使办案机关尽快侦破、审结案件。因此,针对被告人的坦白态度,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行为的违法性,在询问笔录中和开庭审理时都有较好的悔罪表现,其有深切的悔罪心理,确有认罪服法和悔改的表现。

六、最后在被告人量刑问题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符合判处缓刑的条件,建议贵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

根据《刑法》第290条规定: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结合被告人的犯罪主观目的、社会危害性等因素,根据罪刑相适应的原则,结合被告人系初犯、偶犯,认罪伏法的悔罪态度,对被告人判处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因此望贵院依法对被告人判决时适用缓刑。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慎重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

年 月 日

律师心得:该案经过河北公泽律师事务所代理辩护,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耐心细致的做思想工作,并详细了解案情,多次联系主办法官,主办人和合议庭考虑被告人犯罪动机的特殊性,最终法院对被告人判处缓刑,即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又体现了对农民工应有权利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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