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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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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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债务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2日|分类:抵押担保 |258人看过

夫妻关系在婚姻登记部门办理结婚证时始,终于办理离婚证明或法院起诉,作出的离婚判决生效时止,或夫妻双方一方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婚姻关系自发生该法律事实时,婚姻关系终止,在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后,一方不服,上诉的,这段时间,仍属于婚姻存续期间。

  区分夫妻债务是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最主要的一个标准是:该债务的形成是基于何种用途产生的,是否与夫妻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联系。

  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债务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其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应由夫妻双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若该债务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则应视具体情况分析。

  一、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包括:

  1、婚前一方借款购置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置这些财产所负的债务;

  2、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3、因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负的债务;

  4、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治病以及为负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病所欠的债务;

  5、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6、因赡养负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负的债务;

  7、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二、夫妻个人债务包括:

  1、夫妻双方约定的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立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男女各自婚前所负的债务,但已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的除外;

  5、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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