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杰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企业职工因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其工伤待遇如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1日|分类:交通事故 |253人看过

职工因公出差期间或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执行公务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的,属于职工无责任或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应认定为。工伤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1)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费的,企业不再支付;(2)企业先期垫付的有关费用,职工或亲属获得交通事故赔偿后应予以偿还;(3)伤亡职工或亲属已领取了交通事故赔偿的死亡补偿费或残疾生活补助费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不再发给;交通事故赔偿低于工亡补助金或伤残补助金标准的,企业或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分。 因工外出人员遇意外事故失踪,如何办理待遇?

   根据《民法通则》第23条规定,法院宣告死亡的时间是在职工失踪满4年或意外事故发生后满2年,因此只有符合上述规定,法院宣告其死亡后,才能按因工死亡处理。在职工因公外出因意外事故失踪的,(1)从事故发生的下个月起3个月内,本人照发;(2)从第4个月起停发工资,按月发给供养亲属。生活困难的,可予支50%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规定发给丧葬补助金和其他待遇。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