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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 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婚姻家庭 |333人看过

案情简介: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李某甲、李某乙于1999年相识。2002年到2008年生育三个女儿,三个女儿均为美国国籍。2010年7月7日,李某甲与李某乙在广州市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2006年2月27日,因李某甲将电脑上的有关资料删除,李某乙对李某甲进行了殴打。2011年8月30日,双方在北京居住地因子女教育问题发生争议,李某乙再次殴打李某甲,造成李某甲头部、腿部多处受伤。2012年4月9日,李某乙又发来短信扬言要杀了她。李某甲感觉人身安全受到威胁.后向法院提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
法院判决: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构成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日常生活琐事发生纠纷时,丈夫曾对妻子进行过两次殴打,致妻子的头部和腿部多处受伤,给妻子身体和精神方面造成损害。即使丈夫的两次暴力行为间隔时间较长,不属持续性和经常性的暴力行为,但因其暴力行为已对其妻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且持续性和经常性并非家庭暴力的构成要件,故丈夫的行为完全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释中关于家庭暴力的规定,构成家庭暴力。因此判决:准许原告李某甲与被告李某乙离婚;被告李某乙向原告李某甲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5万元;驳回原告李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同日,一审法院发出了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禁止被告李某乙殴打、威胁原告李某甲。
律师说法:夫妻一方的非持续性暴力,是否构成家庭暴力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行为。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根据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家庭暴力并不以持续性、经常性的施暴行为为构成要件。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施暴方对家庭成员进行殴打、残害,给受害者身体上、精神上造成了伤害后果,即可以认定为家庭暴力。所以,在本案中,李某乙对李某甲的行为虽不是持续性的,但因其暴力行为已对其妻子的身体、精神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后果,所以构成婚姻法上的家庭暴力,李某甲可以请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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