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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489人看过

案情简介:为规避限购政策,借名购房合同是否有效
2014年6月,王某与宋某签署《房屋买卖协议》,约定宋某购买王某名下商品房一套,成交价格为400万元。同时双方签署《补充协议》,由于宋某并不具备北京市房产的购房资格,双方约定王某在收到房产首付款后协助陈某办理房产权属变更手续。后由于房价上涨较多,王某提起诉讼,以宋某不具备购房资格为由请求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协议》有效
《房屋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驳回王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律师说法: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合同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其中针对第5项,《<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明确规定“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
在实际购房人不具有购房资格的前提下,借名购房后形成的房屋买卖合同确属为了规避限购政策而签订的合同,但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手段,不损害国家、他人或公共利益,目的也不属于非法,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至多是违背了国务院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的限购政策,所以认定合同无效没有法律依据,此类合同应属于有效合同。
结合本案实际,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补充协议》明确约定了在宋某不具有购房资质情形下,王某可以选择另行出售,宋某是否具备购房资质与合同效力无关。《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的内容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王某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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