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亚杰律师

  • 执业资质:1420120**********

  • 执业机构:湖北关山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刑事辩护公司法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打印此页返回列表

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7年11月18日|分类:合同纠纷 |351人看过

导读: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很多人对此会有所疑问,我们将通过案例为您解析。案情简介: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2013年3月,郭某与于某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其名下一套商品房售于于某,房款共132万。合同签署后,于某依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并搬至该房屋居住生活,但郭某一直未配合办理房屋产权变更手续。2013年9月,郭某又将此商品房售于其朋友李某,并至房管局办理了过户手续,双方约定的购房款远低于市场价格。由于该房屋已过户,购房目的无法实现,于某遂提起诉讼,要求确认郭某与李某签署的购房合同无效。
合议庭意见: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判决郭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律师说法:合同无效
《合同法》第52条所规定无效合同之情形 我国《合同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所谓恶意串通,是指当事人为实现某种目的,串通一气,共同实施订方合同的民事行为,造成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的利益损害的违法行为。在此种情况下签署的合同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应属无效。
本案中,郭某与李某约定的购房款远远低于市场价格,李某在购房前既未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郭某与李某签订、履行合同的行为存在许多不符合房屋交易通常做法之处,且双方的行为导致于某无法办理房屋过户,损害了于某的利益,构成恶意串通,其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属无效,并将房屋恢复登记至郭某名下。
以上,是关于“恶意串通签署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有关法律知识,希望这些知识对解决您遇到的法律问题能有一定的帮助。如果您担心自己在房产事项中还存在上述问题,建议您咨询专业的律师,让律师帮助您。
(本文转载自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0 收藏

相关阅读

免责声明:以上所展示的会员介绍、亲办案例等信息,由会员律师提供;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由其本人负责,华律网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