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孕妇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 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7年10月08日|分类:交通事故 |344人看过

案情简介:孕妇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而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3年6月14日16时50分许,被告华某某驾驶其所有的浙B183AE汽车由东往西行驶至329国道蟠龙路口处时,与同方向由原告李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浙B183AE汽车在被告A公司投保交强险。该事故经宁波市公安局鄞州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华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承担事故次要责任。庭审中,原告与两被告均认可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华某某各承担损失的20%和80%的责任。车辆在被告阳光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事故发生后,原告前往医院门诊治疗,经诊断为多处挫伤。医生建议全休三天。因检查需要,原告在受伤次日接受了 CT和X 射线检查,此时原告已怀孕一个多月。出于胎儿健康考虑,在医生的建议下,原告在该院实行了人流手术。因治疗及终止妊娠,故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法院判决:孕妇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原告终止妊娠与本案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联,原告因终止妊娠所支付的费用及相应的损失均系本案交通事故中的损失。关于原告各项损失,医疗费与医疗费票据相符合,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终止妊娠,对原告的精神伤害显而易见,应予精神抚慰,本院酌情确定精神损害抚慰金为5000元。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超过部分由双方按照过错比例承担。被告A公司作为本起交通事故肇事车辆浙B183AE号汽车交强险的承保人,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对原告的损失先行承担赔偿责任;超过部分,由原告李某某和被告华某某按各自的过错承担20%和80%的责任。
律师说法:孕妇因交通事故终止妊娠时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赔偿是指自然人在人身权或者是某些财产权利受到不法侵害,致使其人身利益或者财产利益受到损害并遭到精神痛苦时,受害人本人、本人死亡后其近亲属有权要求侵权人给予损害赔偿的民事法律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知,受害人向侵权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前提是侵权行为造成了严重精神损害后果。就本案而言,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因CT检查影响胎儿健康发育,在医生的建议下选择终止妊娠的,势必会给孕妇的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给其精神上带来极大的痛苦,应当属于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后果的情形。所以受害者有权就终止妊娠要求侵权人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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