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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刑事辩护)

发布者:郭亚杰律师|时间:2017年07月24日|分类:刑事辩护 |532人看过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殴打伤害无辜、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毁坏财物、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寻衅滋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二、【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三、【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四、【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五、【拘役、管制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寻衅滋事,情节一般,未造成人员受伤的,为管制刑;适用管制刑不足以体现刑罚价值的,为拘役刑。

六、【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准刑参照点】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的,为有期徒刑六个月;
   每增加定罪的情形之一的,刑期增加一年;每增加非定罪的情形之一或者同一种情形增加二次,刑期增加六个月。
   寻衅滋事致人轻伤的,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每增加轻伤一人,刑期增加六个月至一年;每增加轻微伤一人,刑期增加二个月。
   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累计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以自残、自杀等威胁、要挟方法在公共场所、机关等企事业单位无理取闹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或造成恶劣影响的,为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六、【个罪自由裁量权规则】
   按本节规定对个案量刑时,合议庭(独任庭)考虑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等综合量刑要素,可以行使六个月以内的自由裁量权。

七、【缓刑适用但书】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缓刑:
()曾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被治安处罚的;
()具有《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三种以上情形的;
()公共财产损失达5万元以上未赔偿且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
()致二人以上轻伤的。

   根据《刑法》第293条规定: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根据《刑法修正案(八)》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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