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上诉人(原审原告)郭××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和原审第三人××市××驾校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苏振宇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张慧、代理审判员周杰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郭××及其代理人张××,被上诉人王××及其委托代理人罗××、马××,被上诉人曾××的委托代理人樊××,原审第三人××市××驾校的法定代表人林××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旭,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案件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四川省××市人民法院(2015)××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四川省××市人民法院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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