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安厅
辽高法[2016]62号
关于印发《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的通知
各中级、基层法院、大连海事法院;各市公安局、辽河公安局:
现将《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审理、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参照执行。2016年7月18日。
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
根据辽宁省统计局、国家统计局辽宁调查总队公布的2015年度有关数据,确定辽宁省2016年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标准有关数据如下: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1126元足额死亡赔偿金622520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057元足额死亡赔偿金241140元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21557元
农村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8873元
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53458元
丧葬费26729元
注: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中不包括丧葬费,该数据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十七条确定。
分行业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行业 平均工资
农、林、牧、渔业 14286元
采矿业 57084元
制造业 51678元
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 66521元
建筑业 43183元
批发和零售业 46999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65559元
住宿和餐饮业 37544元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5250元
金融业 100595元
房地产业 5099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42873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 66794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34148元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37127元
教育 62116元
卫生和社会工作 57764元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50848元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51314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