Z女士于小区步道正常散步途中,遭W先生饲养的未牵绳中华田园犬与一条突然窜出的柯基追逐冲撞,当场受到严重惊吓,后续确诊急性应激反应伴发精神障碍,多次前往医院复诊,正常工作与日常生活均遭受重大负面影响。
辖区公安机关经调查核实,确认W先生外出携犬未按管理规定牵绳,依法对其作出警告并责令限期整改的行政处罚。但W先生始终以“自家犬只并未接触到当事人、对方自身反应过度”为由,拒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Z女士多次私下协商沟通均无果,遂委托沈磊律师通过诉讼途径依法维权。
接受委托后,沈磊律师全面归集整理事发现场监控录像、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诊疗病历、医疗费用票据、误工损失证明等证据,构建完整的证据链。针对W先生一方提出的“犬只未与人发生肢体接触,不构成侵权”抗辩主张,律师提出观点:饲养人未对犬只采取约束措施,放任犬只在公共区域追逐、冲撞行人,本身已对路人人身安全制造不合理危险;由此造成受害人精神惊吓,并诱发身体、精神损害,完全属于《民法典》界定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情形。
法院经审理,采信我方提交的证据及代理意见,认定Z女士人身、精神损害结果,与W先生未牵绳放犬致使犬只追逐惊吓的行为存在直接、明确因果关系。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饲养动物未采取安全措施的过错推定责任规则,W先生未能举证证明Z女士存在主动挑逗、刺激犬只等自身过错行为,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同时,本案中造成Z女士受惊的犬只共计两条,另一条柯基犬饲养人身份暂无法查实,法院综合案件实际情况,酌情判令W先生承担50%赔偿责任。
律师普法提示(江苏盐城沈磊律师)
结合本案,盐城本地 2022 年正式实施的《盐城市养犬管理条例》明确,市民外出携犬必须遵守六项硬性规范:佩戴犬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使用长度不超过 1.5 米牵引带牵领等。 本案判决厘清了广大养犬群众普遍存在的认知误区:即便犬只未触碰、咬伤路人,仅因放任犬只追逐惊吓他人造成损害,饲养人同样需要承担赔偿责任。规范牵绳既是保障公共路人安全,也是规避自身法律风险的关键。 若市民遭遇犬只惊吓、宠物伤人等同类事件,务必第一时间留存现场监控、就医诊疗凭证、报警记录等关键证据,通过法律途径理性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