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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律师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辩护基本资料与技巧

发布者:熊潇敏律师|时间:2015年11月03日|分类:刑事辩护 |10317人看过

  辩护律师为虚开增值税发票案辩护基本资料与技巧

  近日,因涉嫌虚开数亿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谎称自己收购“美国大西洋银行”而一度声名大噪的温州商人林春平昨天在温州市中院受审。虚开增值税发票再度成为人们关注的话题。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一、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监督管理制度,同时又导致税款的流失。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虚开增值税支票的行为;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第一,根本不存在商品交易,无中生有,虚构商品交易内容和税额开具发票。第二,虽然存在真实的商品交易,但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款。虚开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即可构成虚开。

  (3)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成为本罪的主体。(4)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一般都具有牟利的目的。

  二、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量刑

  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构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三、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的立案标准

  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或者致使国家税款被骗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属于“虚开的数额巨大”。

  四、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罪犯罪既遂与未遂的问题

  根据刑法理论,行为犯不存在犯罪未遂与中止,虚开增值税发票罪是行为犯,一经实施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即构成犯罪既遂,故不存在未遂与中止的问题。

  五、此类案件辩护关注点

  因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定罪量刑是与虚开的税款数额有紧密联系,因此对税款数额的计算应予特别关注。公安机关收集的证据体系中有关《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报告》要给予特别关注。对于有罪还是无罪或罪轻关系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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