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中建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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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规避民间借贷纠纷

发布者:林中建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债权债务 |660人看过

一、签订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书面约定。其主要内 容应包括金额、币种(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凡合同中无特殊约定的,均以人民币为结算货币)、利率、期限、用途和还款方式等。在民间借贷过程中很少有人签订 正式的借款合同,借款合同往往被简化为借条,只要借条中能体现出借贷的内容,借款合同关系也是成立的。借贷双方无论是怎样的关系,出一份书面的借条还是很 有必要,既然借条都出具了,那么在借条中再多写几行字,把还款期限(如无还款期限的约定,则允许借款方随时返款)、利率等约定一下,这样就可以避免将来产 生很多无谓的麻烦。

二、约定利率和计算利息

利率的约定是借贷双方达成协议的重要内容之一,很多民间借贷带有一 种投资性质在里面,如果利率约定不清,则容易影响投资的效果和期望。《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 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但是,如果借款合同到期,借款人没有还款,那么从还款到期日开始计算,也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利 息。所以,在订立借款合同时,明确利率是十分必要的。

在民间借贷中,我们经常遇到事先扣除利息的现象。表面看,出借方先将利息收回好象保护了自己的利益,其实该做法直接损害的就是出借方的利益(如果出 借方有投资的目的)。合同法第二百条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在本金中扣除的,应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所以,事先 扣除利息实际等于减少计算利息的本金。

三、在民间借贷中,出借方特别要注意不要出现复利的计息形式

有的人在借款合同到期后,没能按照约定收回全部本金,便将以前拖欠的利息计入本金,再次贷 给借款人并计算利息,这种做法就是人们俗称的“高利贷”。我国法律明令禁止这种行为,如果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不支持利息。 由此可见,计算复利一旦发生法律纠纷,吃亏的只能是出借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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