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斌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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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执业机构: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交通事故合同纠纷婚姻家庭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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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X职务侵占一审刑事案件

发布者:张斌慧律师|时间:2020年01月11日|分类:刑事辩护 |481人看过


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X,男,1983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本市徐汇区。

辩护人张健、张斌慧,上海华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长检诉刑诉(2016)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X犯职务侵占罪,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君及其辩护人张健、张斌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2年3月,上海普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某公司”)经上海市徐汇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成立,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合资),住所上海市徐汇区天等路XXX弄XXX号XXX室,法定代表人郑某某,经营地上海市长宁区武夷路XXX号XXX号楼XXX室。关联公司上海科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管理人员与普某相同。

2009年11月至2014年11月,被告人王X任职普某公司工资审核员;主要职责为公司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审核、发放、缴纳等。

2009年11月至2014年7月期间,被告人王X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在负责普某公司、上海科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派遣员工工资及社保费用核算、发放、缴纳工作中,制作阴阳工资费用表截留公司资金,并存入其本人及由其控制的已离职员工高某、王某乙、刘某等人银行账户内,先后侵占普某公司、上海科某人才服务有限公司钱款共计为人民币140余万元。2014年7月至同年9月期间,被告人王X共计还款普某公司人民币45万余元,尚有100余万元至今无法归还。

2015年12月16日,被告人王X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郑某某的证言,上海普某劳动保障服务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续签协议及情况说明、资金流出说明等,相关的单位费用结算表、发票、银行卡交易明细表、恳求书、担保书、上海农商银行业务凭证及收款通知、上海司法会计中心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长宁分局案发经过表以及工作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X作为非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钱款非法占为己有,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且数额巨大,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定性正确。被告人王X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X已退赔部分违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公诉人及辩护人的相关意见,合法有据,予以采纳。为维护公司、企业和其他单位的正常工作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X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16日起至2021年12月15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其余违法所得后发还被害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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