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永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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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义缘何未实现

作者:王永春律师时间:2015年10月20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1224次举报

正义缘何未实现

——以小河案律师捍卫刑诉法为视角

小河案已经历一、二审程序,再审程序还在进行。本案黎XX涉黑案成为主戏,其中剧情扑朔迷离。案情之所以浪漫,这和红色专政意识形态的政治思维直接注入“领导组织黑社会犯罪”有密切联系,公权力机关凭借政治思维的直觉,先入为主,置法律人应有的理性思维于不顾,人为地制造了本案,其结果必然如本案黎XX的辩护人周泽律师所言“满纸荒唐言,构陷无底线”;杨金柱律师说“贵阳市检察院的黎XX涉黑案起诉书是杨金柱作律师26年来见过的语言文字最糙、证据漏洞最多、专业水平最差、法律素养最低的“四最”起诉书。”。之所以,然者何?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的“严打”中,我国政府曾经提出了“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的“两个基本”的证据观,旨在提高诉讼效率、加大打击力度而不去纠缠细枝末节。然而,在近几年的司法实践中出现了极度变异,执法者把它偷换成“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甚至走邪似的进入了“有一定的事实和一定的证据”的认识禁区,其主要原因在于将证明对象与证明标准相混淆,“基本事实”是证明对象,而不是证明标准。但我国大陆地区公诉的证据标准一直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因此,“基本事实清楚”是指犯罪构成要件事实和法定量刑情节事实清楚,“非基本事实清楚”是指不影响定罪和不是量刑法定情节的相关事实,如果连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都未査清楚,就谈不上定罪。“基本证据充分”是指证明每一个犯罪构成要件事实的证据确实充分。

正是这种红色专政激情办铁案的冲动,使执法者丧失了法律职业人应具备的理性思维,办案人员往往先入为主,无视刑事诉讼程序,偏离了最基本的程序正义价值理念。程序公正不单是刑事诉讼手段,而且也是重要的刑事诉讼目的本身。依法收集证据、保障辩护权、排除非法证据等,这直接体现了司法活动的民主和人权精神,体现“看得见”的正义,同时会使案件的处理会客观公正,更容易平衡当事人心理,使社会冲突更易消除。即,程序公正本身直接体现出民主、法治、人权和文明的精神。所以本案的这些程序问题不可避免会成为法庭控辩双方论争的焦点,律师与公检机关就其违法取得的证据是否予以排除必然成为论争的中心,完全可以理解非法证据排除之争应是控辩双方角逐的主战场。

然而,虽然我国宪法早已明确规定检察机关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集追诉与监督于一体。但习惯上人们将检察机关定位于公诉,且对公诉又未能揭示其深刻内涵,仅简单地理解为“指控犯罪”,检察机关实际上以公诉甚至指控犯罪来统领(包括诉讼监督职能),各项职能以追诉犯罪为最高目标,凡不利于这一目标的实现,检察机关都漠视,全然罔顾了被吿人及其辩护人的正当权利,彻底拋弃了本身应具有中立、客观、公正等品质,法律监督成了追诉犯罪的工具和利器而沦为一种“恶”,这样在本案中也难免必然重惩治犯罪、轻保障人权;重配合,轻制约监督,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也就不足为奇。

近几年来,地方各级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重大事项和有关个案办理组织公、检、法等部门进行协调,是具有中国特色的一项政法工作运行机制,在统一对相关事项的认识和统一相关个案的执法思想以及协调行动等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若执法者正确把握,还能促进公、检、法之间执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刑事诉讼原则。但在实践中,对于个案协调出现了异化,特别是对一些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复杂疑难个案,尤其是社会舆论反映强烈的命案或涉黑案件、群体性事件案件,基于来自各方面的压力,人为地降低了诉讼证明标准,通过协调会议决定起诉和判决,在法院还没有过堂时已未审先定,形成了思维固化,法院的审理必将流于形式,法庭极可能成为皮影戏场。有些公诉机关明知未达到起诉标准而被迫强行起诉,明知是错案而不抗诉纠正,特别是造成了一些冤、假、错死刑案件,给社会带来了极大的负面影响。本案中黎XX渉黑罪就是这种政治背景下涉黑案件处理的一个注脚。

我国执政党“统揽全局,协调各方”这种体制的构造特点是集中性,而不是分权与制衡,检察机关必须服从执政党的领导,必须服务于党所设定的工作大局。检察官绝大多数都是党员,不仅应具有党性,而且要不断增强党性。这就不同于西方法冶国家——这种政治性受法治原则和检察独立原则限制,检察机关排除政治和行政干扰,对执政党或政府的领导人物发动侦查和追诉为常态。相反,我国的地方政府很容易把“党的利益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独尊为“党的利益至上”,使党的利益高于人民利益,进而使执政党实际社会功能、作用、目的异化,甚至与人民利益背道而驰,进而把执政党沦为谋取小团体垄断利益的地方集团。本案的政法委似乎就是扮演了这样的角色,他几乎把小河法院法官变成了木偶,自已则是这场木偶剧幕后主角,律师的辩护角色必然被木偶法官绝对支配,否则政法委难以得到预想的结果。辩护律师若不陪唱,难免不逐出剧场,因此即使全体辩护律师都不赔练,也都必然被逐出剧场。

据周泽律师报道,本案审理期间,当地的政府控制的《贵阳日报》、《贵阳晚报》为误导舆论大肆宣扬“同心会”、“花梨帮”为黑社会组织,不顾当地群众的真实反应,不顾他的当面交涉,硬是把黎XX塑造成组织、领导黒社会的首恶,以达到“众口烁金,积毁销骨”的社会效应。这样,由于我国是缺乏法治和民主的国家,当地方政府直接掌控并操纵社会舆论,政府和社会舆论对个人联合进行压迫时,被吿人作为受压迫者更加处于绝境。尤其是在我国现阶段国家剧烈变革,司法未独立的情况下,这种压迫极其残酷,人为地形成精神奴役,仿佛使我们已经回到欧洲的中世纪时代! 

本人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北京大学法学学士,中国著名的司法技术专家,获国家级法学基础科研成果一项,中国民法解释学前卫学者...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四川-南充
  • 执业单位:四川彰善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511320********97
  • 擅长领域:合同纠纷、合同审查、房产纠纷、刑事辩护、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