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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外包业务给分公司后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偿还后是否可以向分公司追偿

发布者:黄路元律师|时间:2020年10月10日|分类:债权债务 |1939人看过


总公司外包业务给分公司后产生的债务,总公司偿还后是否可以向分公司追偿

 

   【案情简介】

某与X公司2010年7月2日签订《协议书》,双方约定:X公司组建X公司分公司,并任命周某为分公司负责人;《协议书》同时约定,分公司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周某为直接经济受益人,独立承担业务联系。2010年10月,周某X公司分公司名义,自行承揽XX廉租房组团工程”,此工程系周某个人自筹资金、自负盈亏,并独立承担该项目所有施工任务。周某在承建上述工程过程中,因出现资金短缺、工程欠款、诉讼等原因,向X公司借款或因诉讼X公司为周某垫付总款项总计1448379元。另外,按双方《协议书》约定,周某还需向X公司支付建设工程管理费用人民币200000元。X公司认为,周某不能履行协议约定义务,导致X公司产生重大损失,且在收取相应工程款后也不按承诺将所欠款项归还X公司,特起诉至法院要求周某支付欠款人民币1448379元及相应的利息。

 

【办案经过】

2015年3月,X公司找到云南凌云律师事务所黄路元律师,并正式办理了委托。经过综合分析,黄路元律师认为:

一、X公司与周某签订过协议,协议真实有效,受法律保护;

二、总公司将业务分包给分公司,周某作为分公司负责人因此而产生的债务,根据法律规定,应由总公司来承担。经查明,总公司已经承担并支付完毕该笔债务,根据总公司与周某的协议约定,总公司有权就该笔债务金额向周某追偿。

经过庭审,在法院的主持下,最终周某与X公司达成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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