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C,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XX,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B