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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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发布者:李娜律师 时间:2020年06月09日 230人看过 举报

律师观点分析

A与B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秦皇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5)秦开民初字第785号
原告C,女,199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XX,
委托代理人A,河北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A,男,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工人,现住秦皇岛XX,
本院在审理原告A与被告B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A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A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A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B
本人2007年毕业于河北大学,法学硕士,2006年以优异的成绩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2011年取得律师资格,作为执业律师...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河北-秦皇岛
  • 执业单位:河北万千律师事务所
  • 执业证号:1130320********55
  • 擅长领域:婚姻家庭、劳动纠纷、房产纠纷、合同纠纷、刑事辩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