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小英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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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经结婚并共同生活离婚是否要返还彩礼

作者:蒋小英律师时间:2017年06月22日分类:律师随笔浏览:955次举报
2017-06-22
  彩礼,中国旧时婚礼程序之一,又称财礼、聘礼、聘财等。在新中国成立之后的一段时间,彩礼和与彩礼相关的订婚和婚约都受到了批判,曾一度被废止,但在民间始终顽强存在。彩礼”的表述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用语,人民法院审理的彩礼纠纷案件的案由按照有关规定被定为“婚约财产纠纷”。婚前给付彩礼的现象在我国还相当盛行,已经形成了当地的一种约定俗成的习惯。那么对于彩礼减少数额的返还是怎样的?


  彩礼在普通理解中,尤指婚恋中男方给女方的聘礼或礼金。有些地方习俗称为纳征,征是成功的意思,即送彩礼之后,婚约正式缔结,一般不得反悔。若有反悔时,若女方反悔,彩礼退还男方的;若男方反悔,则彩礼不退还。彩礼表示女子的身价,有的地区和民族直称为身价礼。男方家向女方家送彩礼的多少,要由女方家的要求和男方家的经济状况而定。

  
  一、减少数额及比例

  1、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婚约解除,返还彩礼的数额可根据其过错程度、双方的经济状况等因素,酌情减少”。

  2、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共同生活一年以上两年以下,一方请求对方返还彩礼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30%;共同生活一年以内三个月以上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50%;共同生活不满三个月的,返还的数额一般不超过彩礼总额的70%;因给付彩礼一方的原因导致同居关系解除的以及在共同生活期间女方怀孕或者流产的,一般可在前款的基础上再减少5%至20%。

  二、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章总则中的第三条:“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关于彩礼的返还,20044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此条件的规定,标志着人民法院正式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于彩礼纠纷问题如何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蒋小英律师。法学专业大学本科学历,2002年取得国家法律职业资格,2002年从事专职律师执业,现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 查看详细 >>
  • 执业地区:湖南-永州
  • 执业单位: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 律师职务:专职律师
  • 执业证号:1431120********35
  • 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
湖南湘南律师事务所
1431120********35 刑事辩护、婚姻家庭、侵权、合同纠纷、劳动纠纷